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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插座使用说明书翻译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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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通翻译公司--电力插座使用说明书翻译资料片断摘录: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中使用的家用电气器具和家用电子器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车库等特殊场所及露天或半露天场所中使用的器具。
  对浴室中使用的家用电器需另作规定。
2.名词术语
本标准采用的名词术语定义如下:
2.1 基本绝缘
带电部分上对防触电起基本保护作用的绝缘。
2.2 附加绝缘
为了在基本绝缘损坏的情况下防止触电而在基本绝缘这外使用的独立绝缘。
2.3 双重绝缘
同时具有基本绝缘和附加绝缘的绝缘。
2.4 加强绝缘
相当于双重绝缘保护程度的单独绝缘结构。
注:“绝缘结构”这一术语并不意味着绝缘必须是同类件。它可以由几个不能象基本绝缘或附加绝缘那样单独试验的绝缘层组成。
2.5 带电部分
正常使用时被通电的导体或导电部分,它包括中性导体,但按惯例,不包括保护中性导体(PEN 导体)。
注:此术语不一定意味着触电危险。
2.6 外露导电部分
电气设备能被触及的导电部分。它在正常时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带电。
注:在故障情况下,通过外露导电部分才能带电的电气设备的导电部分不被认为是外露导电部分。
2.7 电气设备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8 电气装置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9 外部导电部分
不是电气装置组成部分且易引入电位(通常是地电位)的导电部分。
2.10 0类电器
依靠基本绝缘来防止触电危险的电器。它没有接地保护的连接手段。
2.11 Ⅰ类电器
该类电器的防触 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需要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电器外露可导电部分与已安装在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体连接起来。
2.22 Ⅱ类电器
该类电器在防触电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有附加绝缘。在基本绝缘损坏之后,依靠附加绝缘起保护作用。其方法是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结构,不需要接保护线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
2.13 Ⅲ类电器
该类电器在防触电保护方面,依靠安全电压供电,同时在电器内部任何部位均不会产生比安全电压高的电压。
2.14 移动式家用电器
工作时可以移动或在连接电源时能容易地从一处移到另一处的家用电器。
2.15 固定式家用电器
固定使用或重量超过18kg又无携带手柄的家用电器。
2.16 固定安装式家用电器。
紧固在支架上或特定位置上的家用电器。
2.17 使用说明
是一种由文字、符号、图示、表格等分别或组合构成,向使用者传递产品信息和说明有关问题的工具。
使用说明包括:使用说明书、产品上或包装上的使用说明、说明性标签(包括铭牌)三种形式。
2.18 中性导体
与系统中性点连接用来传输电能的导体。
注:在某些场合,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的作用在规定条件下可以合并,使用同一
导体。
2.19 保护导体
某些防触电保护措施所要求的用来与下列任一部分作电所连接的导线。
外露导电部分;
外部导电部分;
接地端子;
接地极;
电源接地点或人工中性点。
注:保护导体以符合PE表示,并用规定的颜色加以区别。
2.20 保护中性导体(PEN导体)
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两种功能的接地导体。
注:缩写字母PEN是由保护导体的符号PE和中性导体的符号N组合而成的。
2.21 没有间接触电危险的场所
在该场所中的人,本身不可能同时触及某一电器的外露导电部分和任一外部导电部分(包括地面和墙),也不可能同时触及两个电器的外露导电部分。在该场所中严禁有保护导体。
2.22 专业人员
受过专业教育、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识别出其所操作和使用的电器可能出现危险的人员。
3 家用电器分类
3.1 按防触电的保护方式分类
0类电器
Ⅰ类电器
Ⅱ类电器
Ⅲ类电器
注:分类的数字不是用来反映电器的安全水平,只是用来反映获得安全的手段。
3.2 按外壳防护等级分类
各等级的具体要求见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对家用电器产品推荐采用如下等级:
P20-IP24
IP30-IP34
IP41-IP44
注:上述等级的代号说明见附录A。
4家电电器的合理选用
4.1 在一般的房间条件下,从防触电保护的角度必须选用Ⅰ类、Ⅱ类和Ⅲ类电器;从外壳防护的角度应选用等级不低于IP20的电器。
4.2 只有在没有间接触电危险的场所才允许选用0类电器。
4.3 在厨房、厕所或类似场所,从防触电保护的角度必须选用Ⅰ类、Ⅱ类或Ⅲ类电器:从外壳防护的角度应选用等级不低于IP24的电器。
4.4 在使用中与人体皮肤和毛发直接接触的电器,从防触电保护的角度,必须选用Ⅱ类或Ⅲ类电器。
5 家电电器的销售
5.1 凡未经国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部门检测合格的家用电器产品,销售部门不得进货销售。
5.2 有保修期的家用电器产品的销售,必须在确定保修单位后进行。
5.3 家用电器产品销售时必须附有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必须列入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项目。
5.4 销售家用电器产品的销售点,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销售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家用电器产品的性能指标、使用要求,并能公正地、正确的指导购买人员购买家用电器产品。
5.5 向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宣传媒介办理家用电器的销售广告时,应提交国家或国家认可的质量检验部门签发的产品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广告承接部门应检查所宣传的内容是否与产品使用说明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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